一、厦门及省内就业或学习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原则如下:
1.凡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介绍信应转往某某单位的党委(党总支或支部无权直接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2.凡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毕业生党员,如果单位没有党组织,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其单位挂靠的党组织;若单位也没有挂靠党组织,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单位办公地点所在地街道党工委。
3.厦门生源的毕业生可以转往家庭所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不能直接转往社区(居委会)党支部。
4.个人档案保存在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经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同意,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委”。
5.个人档案保存在厦门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厦门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党委”。
6.在厦门或省内其他高校学习或工作的,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往“XX大学党委组织部”。
7.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各企业的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企业性质,分别由两个党委负责接收:①厦门火炬高新区党委;②厦门火炬高新区非公企业党委;请各位毕业生党员询问清楚后再填写。
8.在本院读研或留院工作的同学,组织关系不需要转出学院,但要在《2015届留本院毕业生党员登记表》进行登记。离开本院考入本校其他单位学习或留校(非本院)工作的要将组织关系转往新单位的党委(党总支),按照“省内”类别填报在《2015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花名册》中。
二、到外地就业或学习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原则如下:
1.到外省、市就业的,组织关系转往单位所属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如某某县/市委组织部)。
2.到省外高校读研的毕业生党员请认真阅读《录取通知书》或电话询问对方学校组织部。在省会的高校一般介绍信抬头填:“省(直辖市)教育工委、省(直辖市)高校工委、省(直辖市)科教党委”等等。非省会地高校介绍信抬头一般则填:所在地市委组织部。
3.到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或其下属的部门工作的,组织关系转往“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如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
4.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工作的,组织关系转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5.到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的,可以直接转入单位党委。
6.到军队、民航、铁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工作,可相应转到以下党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
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铁路(民航)系统的各铁路局(民航局)党委组织部。
7.组织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的,可直接将组织关系转往户籍所在地所属的区县一级的组织部,然后再由区县一级组织部转至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
由于各地区委组织部权限不同,因此,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开往区一级的组织部的,应事先咨询对方是否有接收跨省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对方是否同意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三、出国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原则如下:
出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党工委,并履行申请保留党籍手续。